当前位置: 首页 >普法课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谁提出等若干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谁提出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向其他机构甚至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个人提出,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由此带来的耽误、丢失等不利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也应当从申请书到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起计算。

2.告知更改、补充及其可诉性

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这种告知行为系行政机关基于对申请书内容的审查而作出的一种程序处置,是一种中间阶段的行为,尚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针对告知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不是直接针对告知行为提起诉讼,而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违法,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答复职责,也会因申请人并未按照行政机关的告知作出更改、补充,而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前提不能成就,起诉的时机并不成熟。

3.对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这一规定体现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以申请人指定的形式为原则,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为例外”的原则。

参考【裁判文书】

最高法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93号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逾60周岁,是否支持误工费?法院判了!
下一篇: 最高法院判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