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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应将所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转交给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转交给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因不属于本机构工作职责而置之不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引发履职风险。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沈某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W区市场监管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沈某在邮寄面单上填写的收件人为“W区市场监管局X分局办公室”,邮件查询记录显示该份邮件6月1日由X开发区管委会收发室签收(W区市场监管局X分局与X开发区管委会在同一地址办公)。截至7月8日,沈某未收到W区市场监管局任何答复,认为W区市场监管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W区市场监管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W区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其对外公告的《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指定“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还公示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沈某未向其公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W区市场监管局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信件,不存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沈某的复议请求。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112号印发实施,苏政办发〔2019〕50号修改)规定,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本案中,W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收到了该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邮件,应及时转交给W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避免W区市场监管局不能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W区市场监管局虽在复议过程中(2021年8月2日)对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但超出了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复议决定:确认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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