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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申请人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被驳回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经审查,申请人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又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并要求其重作答复,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向县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载明了张某申请县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载明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同时提供了联系地址。县政府于4月9日签收后,于5月8日安排工作人员赴张某所在地向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张某予以拒收,要求县政府通过邮寄送达。之后,张某以县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不予答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判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县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以申请邮件签收之日即2021年4月9日作为县政府收到申请之日。县政府于2021年5月8日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张某所在地,向其直接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未影响张某知情权的实现。张某拒绝接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影响县政府作出答复的效力。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应认定县政府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张某主张县政府超期未作出答复与事实不符,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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