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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明年开始处罚文书送达要求有重大调整!

来源:行政复议科

2022年1月1日起,公告送达期限由六十日变为三十日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其中包括对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规定进行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以,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修改直接影响到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的规定。

结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来看,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讲,变化不大。可以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送达包括决定书在内的文书和“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也与现行处罚程序规定完全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监管部门采用电子送达执法文书的,如果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应当提供。

变化主要体现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该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将公告送达经过期限由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考虑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自2022年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六十日的规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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