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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其他利害关系人 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行政复议科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时会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比如,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有时就会涉及众多被征地农民。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部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又提出申请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各地方、各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不尽一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其中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不再单独申请行政复议,而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是,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坚持单独申请复议,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分别决定。这是因为不同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是各自的具体权益,应当依法赋予其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作为第三人参与的权利。基于这种考虑,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第一,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如超过申请期限的),则不予受理。第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后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前申请人相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参照在先案件的调查核实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再进行实体审理,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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