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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盘锦考区公告(第 3 号)

来源:律管科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定于8月31日进行,盘锦考区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为方便考生参加考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区考点及考场设置

考点:盘锦职业技术学院

考场:实验楼,1-13考场(含备用考场一个);具体如图所示:


二、考试时间安排

上午第一科:8:30——11:30(上午入场时间为7:45)

下午第二科:14:00——17:00(下午入场时间为13:15)

因入场后各考场要进行考务安全系统认证,请各位考生注意时间安排,以免影响考试。

三、交通及餐饮提示

8月31日,因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开学报到,经与学院协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从学院北门进入,学院新生报到从学院正门进入,请各位考生注意向海大道和滨海大道交通指引牌及学院内地面指引标志,按照指引标志进入考场。

为方便考生中午就餐,经与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协商,考生可到学院学生第一食堂以现金或微信支付方式就餐。

四、参考注意事项

请各位考生入场时务必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本次考试由考试机构提供演算纸,个人除可携带碳素笔以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有关考试事宜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盘锦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0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第九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纸笔考试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第二十条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二十一条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损坏试卷(答卷),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扫描和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纸质试卷(答卷)和考场配发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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