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盘锦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立法科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辽司发〔201927号)的要求,做好我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域。本次试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包括市、县(区)、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在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开展试点,也可以选择个别事项作为试点项目。

(二)试点事项。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三)试点时间。试点时间为6个月,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方案要求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四)名词解释。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试点任务

(一)编制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

1.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2.《辽宁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证明事项建议目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全部实行告知承诺。

3.超出《目录》范畴的证明事项,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试点。

(二)制作证明事项告知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

1.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证明事项告知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公示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2.承诺书具有与证明材料同等的法律效力。

3.除必须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外,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承诺。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代理权限、时限、效力以及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委托日期。

4.证明事项告知书和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5.证明事项告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办理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依据;

2)哪些证明材料可以以承诺书替代,承诺书具有与证明材料同等的法律效力;

3)承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

4)申请人应当具备证明事项要求的条件,保证承诺的真实性;

5)经核查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不具备办理事项申请条件的,由行政机关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决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诺不实信息录入个人诚信档案;

6)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7)证明事项告知书和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6.申请人愿意就证明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证明事项承诺书上签字,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已经了解《证明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2)本人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情形;

3)是否属于委托代理承诺;

4)本人符合证明事项要求的具体条件;

5)愿意承担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

1.行政机关应当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事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1)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2)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2.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协同监管,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经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追究责任,并将承诺不实信息录入个人诚信档案。

3.行政机关应当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业务协同。充分利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综合治理、无缝衔接。要优化工作程序、避免检查扰民,畅通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4.行政机关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行政机关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报送材料

(一)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

1.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

2. 各县(区)、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由各县(区)司法局负责汇总。

3.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司法局请于725日前将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加盖单位印章(纸质版一份)送到(或邮寄)市司法局立法科,制作成word版本(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jsfjlfk@163.com

市司法局对全市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进行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并向社会公布。

(二)总结经验做法

各行政机关应当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028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司法厅。

附件:1.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2.辽宁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证明事项建议目录(第一批)

(联系人:刘合亚 电话:3417081

2019722日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2:辽宁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证明事项建议目录(第一批)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年〕第

申请人:

(自然人)

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证明事项告知书

按照《》,××部门就××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1.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2.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①

 ②……

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1.

2.……

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2.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一式两份)

盘锦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直目录清单(1)(1).docx

盘锦市盘山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县区目录清单(2)(1).docx

盘锦市双台子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3)(1)(1).docx

盘锦市兴隆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1)(1).docx

盘锦市大洼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1).docx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