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12-21 浏览次数:252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盘政发〔2016〕37号)
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司法行政部门(省审批,市、县初审)  
2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复审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主席令第38号,2001年6月30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01年6月30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规章】《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行政部门(省复审,市初审)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盘政发〔2016〕37号)
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司法行政部门(市、县)  
4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的给付(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申请,指派承办人提供援助)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市、县)  
5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市、县)  
6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规章】《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76号)
第四条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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