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司法局网上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项)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次数:338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部门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
(分所)设立、变更、注销
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
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
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
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
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盘政发〔2016〕37号)
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市司法局  
2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盘政发〔2016〕37号)
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市司法局  
3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其他行政
权力
【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3月1日颁布)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市司法局  
4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审核 其他行政
权力
【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颁布)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市司法局  
5 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审核  
其他行政
权力
【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号,2005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司法局  
6 社会法律援助
组织设立核准
其他行政
权力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
助机构。
市司法局  
7 律师执业资格
审核
其他行政
权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
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市司法局  
8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其他行政
权力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市司法局  
9 基层法律工作
者年度注册 
其他行政
权力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市司法局  
10 律师本市执业
变更
其他行政
权力
【规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2008年5月28日颁布)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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