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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盘锦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31日


盘锦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法律服务市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信用主体(以下称“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指盘锦市司法局以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为基础,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根据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市、县(区)司法局(以下称“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服务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律师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协助盘锦市司法局开展本领域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测、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在日常管理、抽查检查、年度(检查)考核、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执业活动查处等工作中,积极开展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宣传,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诚信执业氛围,提升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分级分类,依据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年度(检查)考核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荣誉表彰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业务范围、住所、许可证有效期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执业证号、执业类别、职称、执业证有效期等信息。

第九条 抽查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约谈和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年度(检查)考核信息包括: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暂缓年度(检查)考核信息和不予年度(检查)考核信息。

第十一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被行业协会惩戒、纪律处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荣誉表彰信息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等。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承担法律服务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归集行业协会产生的荣誉表彰、行业惩戒、纪律处分等信用信息,并通报相关县(区)司法局。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采集、记录、披露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披露不真实信息,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用分级和异议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以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动态评价。一个信用周期的基准分为85分,根据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减)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按《盘锦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设置为五级:

1.A级为诚信,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高,最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受到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奖励表彰,或在政府监管部门常规监管评价中获得较高等级。

2.B级为基本守信,信用评分80-89分。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较高,最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3.C级为信用一般,信用评分70-79分。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较低,存在较高的违规风险,最近1年内发生少量一般失信行为。

4.D级为失信,信用评分60-69分。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低,违规风险高,最近1年内存在较多一般失信行为或发生较为严重失信行为。

5.E级为严重失信,信用评分60分以下。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非常低,违规风险极高,最近1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被处警告、罚款处罚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C级;被处停止执业处罚的,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D级。被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E级。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经组织讨论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将预评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机构或个人。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于信用周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按规定推送至“信用盘锦”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各个信用等级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归档备案。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于获悉评定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盘锦市司法局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进行核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调整并重新公示。

第四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后2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采取以机构或个人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管理方针,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外,减少检查频次;

(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办理司法行政审批业务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组建相关智库、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四)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2个信用周期的激励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不再享受上述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下个信用周期内,按常规频次日常抽查检查,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通过约谈法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执业人员,要求其采取措施规范执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下1个信用周期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后2个信用周期内,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不予信用等级评定,符合从业限制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限制。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事由,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履行处罚(处分)、完成整改等相关义务6个月后,未发生其他失信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相关整改文件以及受表彰奖励情况等材料申请解除惩戒的,可酌情予以提前解除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修复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开展。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修复后,当年度剩余信用周期不满3个月的,不予等级评定,下一信用周期按D级进行监管;当年度剩余信用周期3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情况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盘锦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



盘锦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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