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网上公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的提出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黑色水笔签名)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带原件核对)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如为房屋征收补偿案、房屋拆迁裁决案,加装电梯案等,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不动产权(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需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的推选证明。

如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带原件核对)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供有效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盘锦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6号 咨询电话:3417031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地址:兴隆台区市府大街24号咨询电话:2310507

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

地址:大洼区大洼街道金源街5号 咨询电话:3530610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

地址:双台子区新府大街中珠大厦 咨询电话:2360325

盘山县司法局

地址:盘山县政府综合楼2号楼 咨询电话:5586310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格式文本》参考模板(Word版)

1.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2.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docx

3.证据目录清单确认书.docx

4.行政复议代办点司法所详单.docx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盘锦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下一篇: 关于公开征求《盘锦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