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村(居)评理说事点”防和化解矛盾情况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积极推进“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建成村(居)民评理说事点530个(其中村民评理说事点283个、居民评理说事点247个),覆盖率达100%,为广大人民群众搭建了一个反映诉求、获得帮助、化解纠纷的平台,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年初以来,“村(居)民评理说事点”调处矛盾纠纷4000余件,收集群众信息 4360余条,开展普法宣传2580余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2560余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130余件,较之2021年同期略有增长。
一、加强宣传促法治惠民
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发展为宗旨,抓好顶层设计、抓实点位建设、抓细实践操作,形成有人抓、有平台、有团队的“三有”模式。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七个一”建设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挨个点位走,挨个点位看,重点对评理说事点场所规范、制度公示、《便民说事服务卡》发放、“慧评理”使用、矛盾纠纷登记、台账、卷宗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建立台账,现场指出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提升“评理说事”群众知晓率,先后投入5万余元制作宣传海报,在群众公共聚集地、镇(街)村(社区)宣传橱窗、小区单元进行了张贴。利用“盘山司法”、“智慧兴隆”、“指尖司法”等新载体,推送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加大对“评理说事”的宣传力度。
二、夯实基础促强基治源
鼓励各县区挖掘资源潜力,总结工作方法,尤其要注重在“说、事、人”上下功夫。一是把“说”当基础,加大对居民评理说事点的宣传,让群众明确该如何表达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通过群众说、群众评、群众议的方式,引导群众讲道理、说实话、守规矩,合法合理反映正当诉求,真正体现群众核心,因百姓说、由百姓说、为百姓说,切实听取百姓意见,解决百姓问题,深挖、细化评理说事点功能作用。二是在“事”上下功夫。为群众解决“事”是评理说事点的初衷。“零距离”收集群众的诉求,与群众交流,为群众解决“事”,小到家长里短、邻里纠纷,大到房屋拆迁、土地纠纷、宗教信仰,都立足于群众所思所想,设身处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坚持矛盾不上交。三是在“人”上下功夫。将四级平台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纳入《盘锦市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落实省委14号文件精神,推动市、县(区)两级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5.3.2.1比例为市、县、乡、村四级平台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全市530个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全部由村(社区)配备1名社区工作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并负责矛盾纠纷统计工作。市司法局组建了“百名司法行政系统专业服务团队”,选拔100名村(社区)法律顾问任村(社区)评理说事点兼职人民调解员,各县(区)司法局分别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增强了专业调解力量,为“评理说事点”提供法律服务支撑。
三、强化保障促提档升级
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制定出台《盘锦市人民调解员补贴暂行办法(试行)》,明确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极大地调动基层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创新,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推进“村(居)民评理说事点”提档升级的指导意见》,市司法局要求每个县区认真研究《意见》中的内容,结合本县区的实际,制定本县区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村(居)民评理说事提档升级工作方案,加强对村(居)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村(居)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和案件的统计工作,改善目前村居人民调解工作薄弱的现状。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将以巡视整改为契机,夯实“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将“回头看”工作要求进一步延伸,在抓评理说事点规范建设、发挥功能上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推动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狠抓调解化访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辽委办字〔2022〕14号)文件要求,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效果作为各县区平安建设考评和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推动评理说事点建设。
二是进一步推动案件补贴制度落实。对各县(区)落实《盘锦市人民调解员补贴暂行办法(试行)》情况全面检查,将调解员、评理说事员的案件补贴落实到位,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严格落实周走访、半月例会常态化排查化解制度,督查评理说事员每周对辖区进行走访,收集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信息,及时做好预防和化解。加强矛盾纠纷化解案件统计工作,开展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加强矛盾纠纷登记、台账、卷宗的检查指导,杜绝评理说事点化解矛盾纠纷案件的漏报、瞒报、不报问题发生。
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市司法局开展司法所长业务培训,县(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人民调解骨干培训,司法所开展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村(居)民评理说事点”采取以会代训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评理说事员素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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