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08 浏览次数:627

 

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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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22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2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2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2年度司法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2年度部门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 2022年度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2022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等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全市人民调解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担仲裁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部分 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2年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10.8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10.8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10.89万元;

2.非税收入0万元;

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4.下级上解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510.8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13.09万元;

2.项目支出97.8万元。

在支出预算510.8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安排0万元,比2021年度减少0万元,下降0%,无任何变动。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1年持平,无增减变动,主要原因是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和2021年年初均无因公出国(境)预算。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21年持平,无增减变动,主要原因是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2年和2021年年初均无公务接待预算。

三、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2年运行经费预算安排62.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0.46万元、印刷费2万元、水费0.5万元、电费4.2万元、邮电费1万元、取暖费5.5万元、差旅费1万元、维修费2万元、工会经费4.75万元、福利费0.5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0.28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0.14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流动资产3500.83元,固定资产净值731779.21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8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8个,涉及资金178.4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关支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费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费用等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2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2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项):反映各地司法系统举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题库案例库建设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计算机化考试服务费、考场租赁费、考试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等。

2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仲裁(项):反映用于各项仲裁事务的支出。

2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2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制建设(项):反映各级政府用于法制建设方面的支出。

2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27.公共安全支出(类)强制隔离戒毒(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8.公共安全支出(类)强制隔离戒毒(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29.公共安全支出(类)强制隔离戒毒(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项):反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门及强制隔离戒毒所用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的各项开支,包括伙食费、被服费、水电费、日用品补助费、医疗康复费、杂支费等。

30.公共安全支出(类)强制隔离戒毒(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项):反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及强制隔离戒毒所用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的各项开支,包括教育矫治费、心理治疗费、习艺费、社会帮教费、回访调查费、传染病查治费、诊断评估费等。

30.公共安全支出(类)强制隔离戒毒(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项):反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及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政设施建设及维修、技术装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30.公共安全支出(类)强制隔离戒毒(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项):反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门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调遣费、突发事件处置费、安全保卫费、警察服装费、宣传及奖励费、技术辅导人员及关键要害岗位人员补助费等支出。

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3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3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3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3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38.卫生健康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反映重大疾病、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3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4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4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4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3.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44.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45.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6.资本性支出: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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