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9-02-01 浏览次数:1054

盘锦市司法局

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盘锦市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锦市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9年度部门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2019年度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六、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八、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九、2019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2019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锦市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锦市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问题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研究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和应诉方面的有关制度。负责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和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建和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

(一)办公室(对辽东湾工作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政务公开、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并拟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与辽东湾开发区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对接及协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市建设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建设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建设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三)立法科。负责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立法工作。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项目建议有关工作,起草汇总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和规章数据库管理;负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承办市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对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送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研究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和应诉方面的有关制度。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各县区政府、市直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负责以市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对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六)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监管支队)。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社区矫正监管信息平台管理,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七)戒毒工作管理科。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工作、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和戒毒人员教育戒治等工作;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审批工作;负责戒毒单位队伍建设、执法执纪监督等工作。承担与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的沟通联络、参谋协调工作。

(八)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九)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编制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律师工作与职业资格管理科。监督、管理律师工作,拟订全市律师机构发展规划及律师、律师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律师机构和律师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律师执业资格核准初审、本市执业变更核准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初审管理工作,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培训、专项检查、评选表彰及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初审、证书申领、发放、备案、调转等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会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年检核准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执业证年度注册核准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行为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为市政府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应急指挥与信息化建设中心。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规划、预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应急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救援。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接受国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视频点调和重点部位监控轮巡。负责全系统互联网舆情监测应对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代码赋码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的技术管理、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市直司法行政系统科级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区司法局协管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市司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招录及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协助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警衔晋升培训和警务用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优抚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政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工作。指导、监督市直司法行政系统和全市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统筹全系统意识形态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和政治巡察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所属二级单位设置如下:

1.盘锦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盘锦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19年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的通知》(盘财预发[2019]6号)要求,纳入盘锦市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单位包括:

1.盘锦市司法局本级

2.盘锦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3.盘锦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

4.盘锦市公证处

 

 

 

第二部分 盘锦司法局

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19年度部门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公开02表:2019年度部门收入预算表

公开03表: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表

公开04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公开05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公开06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公开07表: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公开08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公开09表:2019年度综合预算项目支出表

公开10表:2019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盘锦市司法局

2019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19年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的通知》(盘财预发[2019]6号)要求:

1.收入预算3503.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437.15万元,非税收入66万元。

2.支出预算3503.1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330.4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1.7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1万元。

3.与2018年度预算比,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43.32万元,增长10.87%;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43.32万元,增长10.87%。原因是增员调资造成本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73.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71万元)。

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比2018年度增加8.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同比增加 2.7万元,主要是2019年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司法局合并组成新司法局后业务量增加。公务用车运行费同比增加5.5万元,主要原因是合并后公务量增加,公务用车老化严重,维护费用增加。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1171.71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610万元,增长52%,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后人员、业务量增加。其中:办公费458.98万元、咨询费1万元、维修费13.8万元、会议费4万元、培训费32.4万元、公务接待费2.7万元、被购装置费17万元、专用燃料费3.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67.8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19年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的通知》(盘财预发[2019]6号),政府购买服务预算88.1万元。

分项目如下:

1.法律咨询费40万元

2.培训费10万元

3.聘用律师费8.1万元

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3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盘锦市司法局部门资产总额25755734.79元,其中,流动资产1034485.13元,固定资产15411049.66元。固定资产中共有车辆11辆(一般公务用车9辆,其他用车2辆),价值172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锦市司法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5个,涉及资金116.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委托业务支出(项):反映财政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委托建设银行等机构代理业务发生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款)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反映根据国家规定用于特定建设项目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支出。

32. 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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