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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盘锦考区公告(第2号)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2日进行,盘锦考区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为方便考生参加考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区考点及考场设置
考点: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
考场:17个,分为实验楼:1-13考场;图书馆:14-16考场;备用考场:博远楼511室,具体如图所示:
二、考试时间安排
上午第一科:8:30——11:30(上午入场时间为7:45)
下午第二科:14:00——17:00(下午入场时间为13:15)
因入场后各考场要进行考务安全系统认证,请各位考生注意时间安排,以免影响考试。
三、交通及餐饮提示
因9月22日,盘锦市在红海滩廊道举办马拉松比赛,届时中华路和向海大道车流量会增加,请各位考生提前做好行程规划,以免影响参加考试时间。
为方便考生中午就餐,经与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协商,考生可到学院学生食堂以现金或微信支付方式就餐。为便于学院进行餐饮准备,请想在食堂就餐考生关注盘锦考区微信群,报名总计人数。
四、参考注意事项
请各位考生入场时务必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本次考试由考试机构提供演算纸,个人除可携带碳素笔以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有关考试事宜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盘锦市司法局
2018年9月19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第九条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四条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第十五条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纸笔考试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十九条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第二十条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二十一条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损坏试卷(答卷),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扫描和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纸质试卷(答卷)和考场配发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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