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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调整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司法鉴定收费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类司法鉴定收费,由经辽宁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为省内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收取。除此之外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本通知公布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三、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 号)的规定执行。

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相关协议,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 2017 1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关于省司法厅继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4]90 号)有效期延至 2016 12 31 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司法厅

2016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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