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1-02 浏览次数:329
 
填报单位(盖章)   人:冯烨
填报日期:2016年12月7日
领导签字:
序号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受理
单位
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理
时限
表格
下载
咨询
渠道
办公时间
和地址
监督
途径
备注
1 提供法律
援助服务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第四条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社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司法部关于启用统一短号码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稳步发展的通知》(司发通[2002]28号)按本地网集中设置方式开设专用电话的,可在地(市)设立终端,由地(市)负责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 受理→审查→指派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15个工作日 法律服务专线
12348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00
办公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17号
0427-2855511  
说明:1、“办理依据”栏填写释义:请填写具体条款及内容。
      2、“表格下载”栏填写释义:请填写下载的表格名称及下载网址,并将表格以附件形式一同报送;在本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时,显示
      表格名称和表格下载链接。如不涉及,请填写“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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