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4-10-29 浏览次数:137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对下列纠纷进行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本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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