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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开展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根据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的相关条款开展清理工作。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各起草部门积极发挥主体责任,对各自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清理建议。市司法局将对各部门清理意见进行认真汇总和严格审查,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确保清理意见准确无误。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继续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监管,以常规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有效促进各项政策“新陈代谢”,从源头上护航法治政府建设,为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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