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司罚决字〔2024〕第1号)
发布日期:2024-02-05 839次
浏览次数:
当事人:王威,女,汉族,群众,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11200211107810。
经查明,2022年1月18日,王威接受刘鑫委托代理其诉潘桂琴、李泽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2万元,事后王威向律所交纳2000元代理费并从律所开具2000元发票给刘鑫。投诉案件发生后,国民律师事务所已于2023年12月3日补开1.8万元的发票交给投诉人刘鑫。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投诉人证言、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威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负责人王威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司法局
2024年2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司罚决字〔2024〕第1号)
发布日期:2024-02-05 8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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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威,女,汉族,群众,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11200211107810。
经查明,2022年1月18日,王威接受刘鑫委托代理其诉潘桂琴、李泽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2万元,事后王威向律所交纳2000元代理费并从律所开具2000元发票给刘鑫。投诉案件发生后,国民律师事务所已于2023年12月3日补开1.8万元的发票交给投诉人刘鑫。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投诉人证言、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威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负责人王威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司法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