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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 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对于此次清理工作,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印发《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通知》。重点围绕涉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与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进行清理。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经过认真梳理,我市不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与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充分发挥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中的督促、指导和审核作用,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能,不断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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