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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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
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首轮征求意见,市司法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0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427—3417080
电子邮箱:pjssfjbgs@126.com
附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盘锦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4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
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和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法规草案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法规草案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条文中涉及“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