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 发布日期: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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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要求,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营商环境建设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
市司法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工作。重点围绕涉及营商环境、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事项的、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等情形,以及与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经过认真梳理,清理出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充分发挥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中的督促、指导和审核作用,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能,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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