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 发布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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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官网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2022年8月2日,司法部发布“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徐闻县高某与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徐州市泉山区朱某某与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衡阳市侯某某与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4个案例,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调解纠纷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金融纠纷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服务疫情防控和特殊群体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例如,在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中,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并巨额“打赏”主播的行为,调解员及时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同时通过指出网络平台管理漏洞,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追回了钱款,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优势,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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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与
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女儿张某甲8周岁,小学2年级,平时用奶奶的手机上网课、做作业。2021年3月,张某在检查张某甲在线作业时发现十几条消费提醒短信,显示前一晚消费了8万余元。经询问,张某甲承认在两个知名直播软件甲平台、乙平台注册账号,并不时给主播点赞“打赏”。张某随即联系了两个平台客服,乙平台退回3万余元,但甲平台拒绝退款,并与张某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通过调查取证、证据收集,证明点赞“打赏”行为确为张某甲所为,且甲平台的主播明知张某甲系小学生。调解员在出示证据的同时,指出甲平台存在未落实用户实名制和最高打赏金额限制等管理漏洞,并向甲平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张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张某作为张某甲的监护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甲平台退回“打赏”。甲平台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钱款。
案例编号:ZJRTHZ1618969898
案例二:
徐闻县高某与
陈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2020年3月初,徐闻县某乡某村的陈某购买了一台渔网编织机,将其安置于自家院子编织渔网出售。隔壁民宿房主高某找到陈某,表示近日接连有房客反映陈某家的渔网编织机作业时噪音较大,干扰正常休息。高某要求陈某将渔网编织机搬走,陈某予以拒绝,高某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经过现场调查,建议高某让陈某免费在民宿住一晚,陈某家属通宵开机编织渔网,由陈某亲身体验后再进行调解。第二天,陈某向调解员表示,在机器噪音影响下心里烦躁,难以入睡。调解员适时展开调解工作,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音等有害物质。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陈某对此表示认可。鉴于出售渔网为陈某家庭唯一经济来源,调解员建议陈某在与高某的民宿之间修建隔音围墙,在渔网编织机底部加装防震装置,中午和晚上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停止渔网编织机工作。高某和陈某一致表示同意,并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编号:GDRTQT1639465424
案例三:
徐州市泉山区朱某某与
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2021年11月,外卖员王某某要求进入徐州市泉山区某小区配送外卖,因其拒绝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被安保人员朱某某阻拦在小区外。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推搡,朱某某被王某某推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朱某某胸壁挫伤。二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朱某某向徐州市某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在播放监控录像还原事发情况的同时,向王某某指出,其争分夺秒配送外卖可以理解,但疫情特殊时期进出小区应配合安保人员的正常核查,徐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紧急发布的通告中规定,严格非封控区和非管控区的其他小区(村)出入管理,落实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体温监测、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等措施。朱某某要求王某某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王某某动手伤人造成朱某某人身损害,理应赔偿朱某某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王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应当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并向朱某某表示道歉。调解员随即协助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案例编号:JSRTQT1640140361
案例四:
衡阳市侯某某与
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
2020年3月,侯某某在网上申请了某银行信用卡,网上初审通过后,侯某某前往某银行营业部进行身份核查及手续确认。因侯某某系盲人,无法本人签字,不能按照一般信用卡申请流程办理业务,某银行未为其发放信用卡。侯某某对某银行业务流程提出异议,并与某银行产生纠纷,侯某某向某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为维护侯某某的合法权益,调解员邀请了市残联肢残协会工作人员参加调解。调解员向某银行进行释法明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盲人客户只是行为受到了限制,权利并没有丧失,某银行设置的信用卡发卡规定没有考虑到盲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调解员建议某银行采取适合盲人的方式进行身份核查,某银行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采用录音录像和口述的方式对侯某某进行了身份核查,并为其发放了信用卡。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案例编号:HNXRTHZ16218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