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任盘锦市第二届人民监督员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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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盘锦市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市级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二、选任名额
本次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30名,每个县区不少于3名。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原则上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本市辖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四、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不收取费用)。
2.报名方式
市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有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市司法局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同时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市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盘锦市人民监督员申请表》可在盘锦市司法局官方网站(sfj.panjin.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报名者将报名材料制作成PDF电子版,发送至报名邮箱1453627376@qq.com,并及时电话确认。报名时间以电子邮件有效发送时间为准。邮件名称统一为:所在县(区)+姓名,例如:兴隆台区张某某。
3.报名材料
(1)经签名盖章并粘贴照片的《盘锦市人民监督员申请表》的PDF扫描件一份;
(2)近期二寸蓝底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一份;
(3)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到同一页纸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扫描到同一页纸张)扫描件各一份;
(4)学历证书扫描件一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扫描件一份。
(二)审查筛选。市司法局对组织推荐人选和自荐人进行初步审查,筛选确定市级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三)考察评议。市司法局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市级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和人员构成比例等要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集体研究,并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拟任公示。市司法局通过官方网站将市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社会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 徐洪波 3417018
盘锦市司法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