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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意外受伤保障不力商家担责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席浩云 王昭锦

沉浸式体验“密室”成为当下许多年轻人休闲娱乐的“新宠”,但在刺激的娱乐游戏项目中,或多或少都存有潜在的危险。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应由谁担责呢?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玩家因密室逃脱意外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经营密室的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9年8月20日,刘某与朋友到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经营的密室参与《釜山行》主题游戏,共计支付服务费2376元。游戏开始之前,刘某与朋友在玩家入场须知上签名,入场须知载明禁止身体状况欠佳等人员入内,并提醒玩家与真人NPC(非玩家角色)互动时的注意事项。

当游戏过程进行到最后阶段时,刘某与朋友进入到一个封闭的房间。由于房间狭窄、光线较暗,刘某站在房间门口正前方。此时,密室工作人员所扮演的NPC打开房门径直朝房内倒下,玩家受到惊吓,四处躲避,刘某在躲避中不幸受伤。

事故发生后,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相关负责人和刘某的丈夫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垫付刘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万余元。但双方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刘某称自己在参加《釜山行》密室逃脱项目的过程中,因被告工作人员叶某执行工作任务将刘某撞伤,故要求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31574.5元。

被告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辩称,事故发生时场面混乱,谁导致刘某受伤情况不明,刘某未能举证证明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为直接侵权人,其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刘某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容易导致自身骨折,不适宜参与此类游戏活动,且未告知文化传播工作室上述情况,其本人存在严重过错。

经双方申请,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刘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后期医疗费约需1万元;刘某护理时限为90日;刘某误工时限为180日,营养时限为60日;刘某本次外伤骨折与其重度骨质疏松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起促进、加重作用(参与度可考虑10%至20%)。刘某支付鉴定费1900元,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37436.35元、护理费65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6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85.07元,共计49311.82元。

最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承担事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8823.91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游戏经营者应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原告购票进入被告经营的场所参加密室逃脱游戏,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刘某提供服务及必要的安全保障。虽然游戏提供方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但其作为专业游戏机构,比普通游戏者具有更加专业的风险知识,在游戏者开始游戏前不仅要进行安全提示,还要审慎把控游戏各环节,对于风险较高的环节应提升安全保护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被告作为经营者,其在提供密室逃脱服务过程中,安排有工作人员扮演恐怖人员,在“活僵尸”等元素可能对被服务对象造成惊吓,极易引发的人员奔跑而产生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证明其提供了适当的场地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玩家受伤。

本案原告及其朋友在游戏的实际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扮演的类似“活僵尸”恐怖角色突然打开房门倒向人群,造成玩家恐慌,玩家逃跑躲避时容易发生推搡、踩踏等事故,在无特殊保护的情况下,原告摔倒导致受伤,足以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选择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应当对密室逃脱游戏及特点有一定认识,也应当能够预见可能遭遇惊险场面,因此,原告在游戏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虽然原告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但对此并不存在过错,被告的侵权责任不因刘某的特殊体质而减轻。

承办法官提醒,“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大家在玩密室逃脱等游戏时,要留心查看场地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是否完好,一定要选择安全设施齐全的商家。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提前预估活动风险,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发生危险,要立即中止游戏、迅速撤离。如发现无证经营、存在消防隐患的“密室”,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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