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律管科

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法援律师: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辽宁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和省厅、省律协有关通知精神,现就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20日

二、考核对象

(一)律师事务所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

(二)执业律师

全市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公司、法援律师。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评定标准详见《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二)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三)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评定标准详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四、考核程序

今年将继续使用“辽宁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并按省律协相关要求提交纸质版材料。

考核平台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省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系统用户手册》(附件1-3)。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准确填报《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各类信息,有新增的奖惩信息需通过信息补全进行添加、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应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对于评定为“不称职”、“不评定”或“暂缓”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评议意见”;

(三)新转入的律师在本所执业未满六个月的(2019年10月16日后转所),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并上传,综合两所鉴定材料,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专兼职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及公司律师在“管理平台”填报考核表后,同时填写纸质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于4月3日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市律师协会。

五、会费缴纳

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律师个人会费的缴纳执行2019年3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执业保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一)2019年度会费执行标准:

1、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1200元。

2、县(区)市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会费8000元,个人会费1100元。

3、其他情况:首次申请执业的律师,第一个执业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但需缴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费;第二个执业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生育的女性律师,生育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

(二)缴费方式:

会费缴纳采用转账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金一并转入。

账户名:盘锦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盘锦分行营业部;

账号:314256314368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年度考核时间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

(二)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聘用律师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于3月23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律管科。

(三)因执业证盖章已满需要换领新证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上将本所相关信息补充完整。

(四)纸质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填写要求: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栏可另附纸张;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签名处要手签,不可复印。

(五)对年度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联系盘锦市司法局律管科(联系人:李茜 15542785555)或市律师协会(联系人:孙钰琢15104272882 )。

附件1:辽宁年度考核操作指引(社会律师)

附件2:辽宁年度考核操作指引(两公一法律师)

附件3:辽宁年度考核操作指引(律师事务所)

附件4:《辽宁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盘锦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6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和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盘锦市关于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证书发放时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