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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执法监督科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盘锦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0日


盘锦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盘锦市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盘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事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统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事中、事后公示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依法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示的执法信息外,一律向社会公示。有公示限制条件的行政执法信息,按规定条件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全过程公示原则,公示事前、事中、事后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坚持便民的原则,方便查阅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法律依据、程序、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执法文书、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


第二章 公示事项


第一节 事前公示事项


第九条 事前公示事项是指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依据、程序、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行政主体公示的主要内容是指本局的名称、具体执法职责、内设和直属执法机构名称及执法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或者执法场所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公示主要内容是指本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或者执法场所、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是指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

第十三条 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救济途径是指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对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提出救济主张的途径,主要指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具体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监督方式是指本局以及直属执法机构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第二节 事中公示事项


第十六条 事中公示事项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告知权利和义务、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明示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或者给付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身份明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首先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为。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八条 出示或者给付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出示或者给付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书面决定书或者通知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告知权利和义务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书面或者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与具体执法行为或者执法环节有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三节 事后公开事项


第二十条 事后公开事项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或者结果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者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或者结果、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的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或者限制条件的公开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示形式和载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内设或者直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职责概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应当以文本形式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应当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清单形式公示。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性质、执法种类、具体事项、执法依据、执法对象、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具体监管事项公示应当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以清单形式公示。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主要包括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监管事项子项、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流程图或者服务指南,以行政执法流程图或者服务指南形式公示。

行政执法流程图或者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行政执法流程图是图表形式,服务指南是文本加图表形式。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对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也要明确。

第二十七条 事中公示事项中需要行政执法人员采用行为或者语言公示的事项,以行为或者语言形式公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服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应当同步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盘锦市司法行政网站设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条 行政主体、内设或者直属执法机构、职责概述、行政执法人员、联系电话、联系人、监督方式、地址可以汇集在一个文本文件中公示。

第三十一条 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监管事项、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应当独立公示。

第三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的各类表格逐一公示,可下载。

第三十三条 事前公示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救济渠道可以汇集在一个文本中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中和事后公示的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救济渠道、监督方式、执法文书、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按行政执法进展分阶段、分环节公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按照统一格式执法文书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救济渠道应当在执法文书、执法决定 、行政检查结果中一并公示。

第三十五条 事前公示事项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六条 事中公示事项应当即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事后公示事项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形成行政检查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依法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并公示的事项,市政府公示后,在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一并公示。其它公示事项经局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公示。


第五章 公示事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局内设或者直属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事项的梳理、汇集,制作公示事项文本、清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行政执法信息,送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审核。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汇总各行政执法机构经审核同意的事前公示事项,形成全局的公示事项文本、清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行政执法信息,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需要在服务大厅或者专门场所公示的事前公示事项,由各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事中公示事项由具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即时公示。

第四十二条 事后公示事项由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示。

第四十三条 已公开的事前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局内设或者直属执法机构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送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审核,经审核后公示。

第四十四条 事中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掌握,在执法过程中,按照变更后的公示事项公示。

第四十五条 已公开的事后公示事项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原公开的事后公示事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逐步实现所有行政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互联网能够查询。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者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者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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