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指南》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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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监督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和《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19〕22号)任务要求,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现将《盘锦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 请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盘锦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等相关依据,组织开展编制工作。
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请于2019年7月16日前,将本部门编制完成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送至市司法局,同时电子版(包含PDF版)报送至邮箱pjssfjjdk@126.com。
联 系 人:贾雯珺 史志远
联系电话:3417057(兼传真) 3417055
盘锦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8日
盘锦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任务要求,为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工作指南。
一、主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文件,结合《盘锦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对本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梳理,逐项明确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承办机构、执法依据等要素,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编制方式
清单电子文本采用Excel表格填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依据《盘锦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如实填报。
三、编制标准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要与事项名称保持一致,确保科学、严谨、规范。
(二)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列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类别,因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收费,按照相关规定,行政收费列入行政征收事项。
(三)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要与《盘锦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四)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或者处室,填写全称,要与《盘锦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五)执法依据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同法律位阶分类填写,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文号及条款。
(六)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填收费或不收费,收费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标准保持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涉及对《盘锦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任何要素进行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执法依据栏中列明条款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应依据,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2.对以委托形式下放的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清单中,执法主体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在备注栏注明“委托××单位行使”。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的事项,列入受托部门的执法事项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受××单位委托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