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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和商会组织优势,大力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充分认识重要性、搭建工作平台、确定工作范围、明确工作原则、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具有操作性、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推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宽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和职能作用,快速解决纠纷,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意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和有关单位、部门要为民营企业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设施和经费保障,确保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发挥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和商会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工作;二是在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商会或单独建立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三是聘请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加强经费保障,积极落实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宣传表彰,不断扩大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民营企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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