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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为天下先,永远争第一”——上海市社区矫正用警的探索精神 —《对上海地区社区矫正机构配置警察的问题思考》一文的后语

 

  昨日,笔者撰写的《对上海地区社区矫正机构配置警察的问题思考》一文在社区矫正宣传网发表,引来各地不少司法所同志的关注,对该文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在此感谢同志们的关注。原本此文仅作为学术研究性论文,投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社区矫正论丛》(第二辑)刊物。但现在,我想再就此文写一个后语,既表达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崇明区司法局在理论研究中帮助过我的矫正民警、司法所所长、矫正专职干部、社工们的感谢,也表达对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在社区矫正用警问题探索中“敢为天下先,永远争第一”的先驱精神的敬佩之情。

  201312月,笔者前往上海,参加由上海政法学院举办的“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会上,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陈耀鑫局长 向参会人员介绍了2014年上海市社区矫正改革的若干措施。在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域,包括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的“五统一”;选派400名监狱、戒毒系统警察充实区县矫正机构。当时笔者感叹道,上海不愧是中国的经济中心,改革总是“大手笔”。同时陈局长还在会上提出了要进一步培育壮大社会力量,提高社工待遇等其他措施,并鼓励上政的学子们做“有志之士”,报考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公务员职位。会后,笔者返回重庆,与家乡的同志们谈起此次会议的内容,对上海市司法局推动社区矫正改革的魄力深感敬佩,也确实感受到了上海这座城市的魅力—“矫正改革为先锋,折得东风第一枝”。所以在加入社区矫正宣传网团队后,笔者决定寻机会去上海实地观察上海的社区矫正改革成效,其中最重要的即是社区矫正用警改革实况。

  在社区矫正中使用警察对轻缓罪犯进行管理一直是刑事法学界和矫正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既不能简单认为配置警察就能完全有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和刑事执行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不能拘泥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和经验认为中国社区矫正不适宜配置警察开展工作,而是应当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价值,结合本国刑事司法制度、国情、民情等“中国元素”,通过实践摸索出一条正确之路。为此,笔者认为上海市社区矫正用警的探索,尤其是目前推行的集中执法模式,很多内容可谓是“用警之路”上的首创,为今后全国社区矫正用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笔者仅列举几点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积极意义:

  一、集中执法模式的用警改革,使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有了一只稳定的工作队伍,对推进上海各区社区矫正中心成为社区矫正的指挥基地和工作枢纽有重要意义。稳定的警察工作队伍能够保证社区矫正中心持续稳定的专职负责矫正工作,使中心逐渐成为能够对社区矫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的一线实体工作平台,完善了现有矫正组织体系,弥补了现有社区矫正力量,缓解了司法所工作压力。

  二、集中执法模式符合警察队伍管理规律,为之后的“队建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警察队伍作为纪律部队,其职业特点是准军事化,包含业务知识技能的准军事化、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准军事化等;与一般公务员队伍相比,有身体、心理的特殊职业准入要求。警察权的行使特点是集权、强制性、威慑性,需要进行技术控制防止其滥用。集中执法模式,与警察队伍的职业特点和警察权行使特点相吻合,为后续采用“队建制”这种典型的垂直管理范式,解决从监狱、戒毒机构选派参与矫正民警身份问题奠定了契机。

  三、集中执法模式有利于拓展新型监管措施,应对复杂的矫正形势。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增加和犯罪类型、个体情况日益复杂,以定期报到为主的被动式监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矫正实务需求;对违禁处罚的事后处理模式也不有利于提升预防再犯罪水平。部分矫正人员不服从矫正干部和社工的监管教育,当场抵触、抗拒,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情况得不到当场制止,则直接有损执法权威。集中执法模式下配置的警察队伍,在规范行使警察权的情况下,可运用新型电子监控技术,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对特殊类型的罪犯,如涉毒类,容留类、暴力类社区矫正人员,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管理措施,例如时间表控制、路径控制、突击检查等,提升监管力度,降低再犯率;对违规行为制止和违禁行为处罚亦可在得到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能够迅速即时制止和惩戒。

  四、集中执法模式完善了现有惩戒制度。现有的社区矫正惩戒体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文规定有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三者之间从刑事执行中的申诫罚、到行政处罚中的自由罚、再到刑事执行变更中的执行原判刑罚,三者跨度过大,且并无完整的递进逻辑,与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违规行为轻重程度还不能完全对应。在实施集中执法模式后,普遍增加了由民警进行训诫这一新的惩戒方式运用,具体内容为在进行警告处罚之前进行训诫,是对多次轻微违反矫正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若仍不改正,再予以警告。训诫这种惩戒方式的积极意义在于,能有效处置实践中部分矫正人员迟到、早退、言语冲突等“软暴力”行为,也是矫正实施办法中关于经教育仍不改正,再处罚的相关条款的法律逻辑的具体体现,也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贯彻落实,能有效规制惩戒权启动冲动,具有执法程序中合理性控制的制度建设意义。

  五、集中执法模式有利于进一步探索是否需要对部分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具有短期人身自由限制的“震慑性”处罚和由司法行政系统警察独立负责移送被决定收监的缓刑犯。之前的社区矫正法草案中曾经有集中管理的条款,从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而言,虽存在争议,但从技术角度而言,若实现这种管理,则需要几个条件:1.封闭的管理场所。2.必要的技术装备。3.有行使权力的工作人员。4.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有部分学者介绍过国外“中间制裁措施”的详细内容,实务界也有不少同志认为现有矫正手段不够丰富,对部分犯因复杂,不可控因素较多的特殊罪犯需要进行短时间的人身控制,再开展针对性矫正措施,才能预防突发性的激情犯罪。所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用警探索,为后续进行此项实证研究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当然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用警实践还有其他积极意义,但鉴于时间关系,就不在过多论述,但在此笔者想说一句“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请关注社区矫正宣传网的同志们若要对配置警察的问题进行深入理解,还请有机会实地到上海地区进行交流学习,到浦东新区司法局、徐汇区司法局等工作有特色、有亮点的地区,感受下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敢为天下先,永远争第一”作风,必然会有丰富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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