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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放宽取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9月21日,司法部以第136号部令发布《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扩大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涉及台湾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同时发布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公布了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可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和种类。

  根据司法部公告,此次放宽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可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在2008年已开放的涉台婚姻、继承诉讼业务基础上,新增涉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开放范围扩大至五大类237种民事案件。

  此项决定将为更多台湾法律界人士尤其是青年法律执业者来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创造更好的发展机遇,为推进两岸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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