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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的通知

 

 

各县、区、城郊、直属公安(分)局,各县、区司法局、辽东湾新区司法与信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

为依法强化对我市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风险可控,安全运行,现将《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法定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司发〔2017〕96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全市社区服刑人员法定不准出境通报本案工作。

附件1:《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附件2:《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接收登记表》

附件3:《关于反馈法定不准出境/国家工作人员持证情况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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