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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经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同意,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沟通交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沟通交流律师执业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意见;

(三)落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律师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辽宁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安全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辽宁省律师协会组成,辽宁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辽宁省司法厅分管厅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厅局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具体工作对接,联络员人选由各成员单位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时抄报辽宁省委政法委。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辽宁省委政法委决定。

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收集、分析成员单位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的议题及需议定的事项,具体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支持联席会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律师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执行、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联席会议工作落实情况。

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工作情况,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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