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司法局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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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司法局,辽东湾新区综治与信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履行职责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盘锦市司法局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司法局
2017年3月20日
盘锦市司法局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调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积极性,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分为市、县(区)两部分,实行百分制计分,市司法局考核75分,县(区)司法局、辽东湾新区综治与信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考核25分。
第一条 考核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4-75分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条 重点考核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调查评估、风险评估、信息平台及监控管理、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心理矫治、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终考核。日常考核主要指考核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完成日常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按月度工作计划抽查落实情况;对工作人员的专项考核指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及执法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年度考核指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情况及政法委调卷情况、检察院督察情况等综合考评。
第四条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具体承担对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的考核,考核结果向各县、区矫正领导小组及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个人公开,并留存于档案。
第五条 完成下列工作任务的,得基本分50分;没有完成的,每例或每次扣4分:
(一)按时办理入、解矫手续和按期宣告解矫;
(二)按规定建立监督考察小组、组建志愿者队伍;
(三)按规定办理外出请销假手续;
(四)按规定办理异地委托管理和迁居管理手续;
(五)按规定组织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教育;
(七)按规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八)按规定做好风险评估;
(九)按规定每月对重点人员和高危对象进行排查,与派出所核对人数,及时将脱漏管、不服从监管情况反馈县、区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
(十)按规定录入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信息和发送有关教育短信;
(十一)按规定做好定位手机监管工作和头像指纹采集工作;
(十二)按规定完成矫正日常管理任务(矫正方案、日定位、周见面、月汇报、季评定、年总结、定期排查等);
(十三)按时完成各类工作要求(总结、计划、报告、调研文章、报表等);
(十四)按要求整理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卷宗和矫正工作台帐;
(十五)按规定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十六)将解矫人员的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档案送交县、区司法局集中保管;
(十七)按时参加市司法局召集的各类会议、业务学习、培训活动;
(十八)按规定完成刑满释放平台信息核查工作;
(十九)司法所助理员在工作中未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办理转移业务的。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扣2分:
(一)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助理员不积极查找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信息资料记载或录入不完整的;
(三)司法所助理员每天对社区服刑人员少于两次定位抽查的;
(四)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因话费或电量不足等造成停机、关机时间过长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扣5分:
(一)非因工作失职社区服刑人员受处罚的;
(二)被县、区司法局,辽东湾新区综治与信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等同级单位(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社区服刑人员连续三天及以上人机分离、失联,社区矫正助理员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措施的。
第八条 被市检察院检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扣5分:
(一)审前调查内容不详实、不准确,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档案和执行档案内容不详实,存在造假现象的,如替服刑人员代笔、签字、按手印等。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扣10分:
(一)因工作失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受处罚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有脱、漏管的;
(三)被市司法局及以上单位(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扣15分:
(一)发生重要事件迟报、瞒报、漏报的;
(二)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情节严重的;
(三)专职社区矫正助理员受到市司法局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予以辞退:
(一)无故连续3天以上或累计7天不在岗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和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对司法行政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
(四)因个人原因被检察院通报(检察建议书)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加5分:
(一)被市司法局以上单位(部门)通报表扬或评为先进的;
(二)工作创新、先进经验被市司法局以上单位(部门)推广的;
(三)调研或理论文章被省级以上刊物、网站等录用的;
(四)当年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加3分:
(一)社区服刑人员获得记功或减刑的;
(二)工作突出被县、区司法局,辽东湾新区综治与信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通报表扬的或被评为先进的;
(三)当年取得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加2分:
(一)调研或理论文章被市司法局评比获得优秀的;
(二)个案、信息被县、区司法局,辽东湾新区综治与信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以上采用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或每次加1分:
(一)社区服刑人员获得表扬的;
(二)个案、信息、调研或理论文章被市司法局采用的。
第十六条 经县、区司法局,辽东湾新区综治与信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综合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具有第十条情形或经县、区司法局,辽东湾新区综治与信访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二局考核综合多方面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助理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