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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严明会议纪律的实施办法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会议是部署工作、研究问题的重要方式,参加会议是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遵守会议纪律是维护会议严肃性、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的必要前提,更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具体体现。近日,市委办公室专门发出通知,就严明会议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市委办公室通知(盘委办[2016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严明我局会议纪律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认真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

1.完善会议申报制度。安排会议一律从严掌握,各科室、各部门召开会议,需提前三日将会议申报材料交办公室统筹协调,报局领导审批。本着精简、节约和效能的原则,能不开的不开,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参会人数,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2.严格规范请假制度。因病因事不能参会,要向组织请假并取得批准。各单位、各科室本级工作安排与市局会议时间冲突的,要服从市局会议安排。对于因病或参加省、市会议活动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的同志,所在单位、科室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局会议承办部门如实报送详细请假事由,附报上级会议活动等通知,并拟定替会人员名单,报经分管领导同意背书,经会议承办部门批准同意后安排替会人员参会。不得以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代替书面请假。局分管领导、局机关各科(室)长(主任)、局直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市局会议的,按以上方式执行,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批准。

3.会议下发的书面通知中,除会议时间、地点外,一般也对有关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与会同志收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阅读,掌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着装等要求,按照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参加。

4.对于需统一印刷的汇报、讲话、总结、方案、通知等会议材料,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向局办公室报送材料电子版,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对市局会议承办各部门自行安排印刷的会议材料,要提前与局办公室沟通协调,按照规定格式、份数、时间印制。

二、严格遵守会议期间的各项纪律

1.要按会议通知要求着装参会。会议未对着装提出明确要求的,也要做到着装整洁得体。

2.准时参加会议。无特殊要求时,应提前10分钟入场完毕。

3.按照席次图或名签就座,不得随意调牌串座。没有指定具体位置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主动在前排居中就座。会议结束前不得提前离场。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同意。

4.提高会议效率。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发言要直奔主题,不穿靴戴帽。讨论时要讲真话说实情,多提意见建议,不泛泛汇报工作。严格遵守规定的发言时间,既不三言两语消极应付,又不长篇大论明显超时。

5.要保持良好会议秩序,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接打或摆弄手机,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没有极特殊情况不得在会议中途擅自走动或进出会场。

6.在会议期间要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坐姿文雅,不得懒散、打瞌睡等。

7.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汇报工作、递送文件和材料。遇到突发事件需要报告的,需由会议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处理。

8.候会人员在指定地点等候,按会议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引导进入会场。候会及会议中途休息期间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三、全面落实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1.对会议印发的涉密材料或明确要求会后回收的内部材料,要按照保密规定保管使用,不得复印、扩散,散会时留在会场不得带离。

2.与会人员会后要及时将会议材料转交本单位、本科室公文管理人员存档备查,会议材料缺失的要及时向会议承办部门报告并补领。

3.与会各单位、各科室会后要认真梳理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领导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及时传达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具体贯彻落实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安排他人替会的,替会的同志要将会议材料及有关精神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汇报。

4.对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要求在一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的,或者实效性较强的,与会单位、科室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

四、加强会议纪律的督查问责

1.市局召开各类会议的纪律执行情况,由会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督查。与会人员要主动配合督查工作。会议结束后将纪律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局纪检监察室。

2.局办公室、局纪检监察室要把对会议纪律执行情况与市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对会风会纪的督促检查和问责追究。

3.对违反会议纪律的单位、科室和个人,将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档处理,并视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作出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或予以一票否决。

市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会议纪律,为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效果作出表率。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要把加强会议管理、严明会议纪律作为践行“三严三实”的基本要求、强化“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意识、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盘锦市司法局

2016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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