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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百姓在法律适用上充分体会到公平正义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1月27日下午,盘锦市兴隆台区居民于国良委托代理人将一面“廉洁奉公,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盘锦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手中,感谢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秉公执法,执法为民”。

据了解,2020年2月21日,于国良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购买两个批次共1万只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单位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进购价总计62500元。于国良将1万只“医用外科口罩”销售给兴隆台区某大药房,销售总价为65000元。2020年2月25日,于国良通过银行卡转账6300元又从王某处购买14个医用红外额温枪,销售总价为2500元。

2020年8月10日,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察大队以于国良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不符合“YY0469-2011标准”,将该案件送交盘锦市某行政机关。2020年12月22日,盘锦市某行政机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决定给予于国良没收违法所得2750元,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227500元,罚款总计为233250元,于国良认为处罚过重,2021年2月19日到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市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于国良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二类医疗器械经销前须由企业或符合销售条件的医药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于国良不是企业、医药公司授权委托代表,也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没有相关备案手续而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中禁止行为。对于国良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行为应当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对于国良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于国良被查处时符合无照经营情形,本案当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其科以处罚,所以,某行政机关对于国良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撤销了某行政机关对于国良的行政处罚,于国良被某行政机关处7000余元罚款。

盘锦市司法局局长王嘉宁介绍,仅去年被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行政行为共13起,纠错率达54.17%,盘锦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严格公正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切实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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