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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在行政执法中推行柔性执法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范围内推行柔性执法制度,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深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助力。

(二)工作目标

1.柔性执法理念基本确立。通过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完善行政监管制度,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

2.执法方式方法有明显改变。在柔性执法理念的指导下,行政执法要积极采取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激励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引导确立诚信守法经营观念,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柔性执法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将柔性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予以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柔性执法,应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柔性执法,应综合行政目的、具体情况和执法成效,紧密联系本领域、本系统实际,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选择合理、必要、恰当的方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3.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柔性执法,应当做到程序简明、方法灵活、工作高效,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为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4.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应以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及其权利义务等,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应当(可以)不予处罚、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联系实际量身定制本系统“包容免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行政许可等“一站式服务”实际,定制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推进工作中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联动、协调统筹,细化事项清单,实施清单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全面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推行“721”工作法,坚持70%的问题用服务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解决,构建“服务、管理、执法”新模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灵活运用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在事前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法守法,事中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纠错观察期、过渡期,签订保证承诺书,事后对违法行为跟踪监督纠正,督促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让守法、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不断完善柔性执法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行业执法工作实际,根据柔性执法需求,探索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事前辅导、行政执法风险提示、行政监管劝戒、轻微违法警示、突出问题约谈等体现监管特点的工作制度。推行“以学促管”“学罚结合”管理新模式,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需要参加法治学习,多次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深入研究柔性执法模式体现的便利高效价值追求,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做好行政执法记录,结案后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分类归档。积极总结推广柔性执法的典型案例,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建立健全以案释法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大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碰底线,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乡规划、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出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柔性执法;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规定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五)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本系统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要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联系实际分类、分项细化、完善裁量基准。要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积极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将柔性执法版块逐步纳入各级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将执法创新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整合市县两级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数据信息,根据省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部署,逐步构建以大数据为核心技术的统一信息平台,加强本区(领)域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增强可操作性,推行柔性执法数据化、信息化。充分利用好监管结果,力争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做到常抓不懈;要调查研判,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推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科学推进;要落实责任制,将推行柔性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拘一格探索符合本地区、本领域适应新业态特点的柔性执法方式;依法依规量身定制监管规则、标准和切实可行的清单,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事物,不搞一刀切,杜绝盲目推进;要注重运用包容、审慎的监管方法,积极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合法,达到“免罚不免责”效果,推动柔性执法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

(三)强化监督指导。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督导。积极推动各行政执法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对在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将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出来,精准指导,扎实推进,做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注重典型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运用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媒体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行柔性执法的重要意义、优势特点、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柔性执法的认同度,把柔性执法工作宣传好、引导好、推动好,切实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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